破產案例分享:破產後公屋單位如何處理

公屋住戶申請破產時,內心會有疑問是破產後會否失去公屋單位?這個疑問背後涉及兩個法律層面,一個是破產受託人對租約的定性,以及房屋署對租約的執行政策。而過往的破產實例中可得知,因生意失敗申請破產,最終在按程序申報及溝通後成功保留租約不佔少數。而今日文章內容僅針對公屋租戶。若屬已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單位但未補地價者,處理方式與純租戶截然不同,應另行諮詢法律意見。文章內容依據香港《破產條例》第6章及房屋署現行政策,同大家一一說明公屋租約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方式。
公屋戶破產處置方式

公屋戶破產租約是否屬於可變現資產?

破產呈請提出後,破產受託人的職責是識別破產人名下的資產,並判斷哪些可以變現以償還債權人。公屋租約能否被變現,取決於一個核心問題:租約是否具有市場價值。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約嚴禁轉讓及買賣,沒有公開市場。受託人無法將租約轉售予第三方,也無法透過轉讓獲取利益。因此,破產受託人一般不會要求破產人交還公屋單位。

需特別留意兩個補充事項:

  • 租金按金:租戶入住時繳付的租金按金,在法律上屬於破產人的資產。受託人有權要求房屋署在租約結束時將按金交給受託人,或要求破產人補回等值金額。填寫資產申報時應一併列出該筆按金。
  • 資產限額(富戶政策):破產人申報的資產(如銀行存款、保險現金價值)若超過房屋署對公屋住戶的資產限額,房屋署有權根據「富戶政策」收回單位或要求繳納倍增租金。破產程序完成後,應主動查閱房屋署最新資產限額,避免觸及紅線。

建議:

  • 填寫破產資產負債說明書(Form6)時,必須如實申報公屋租約及租金按金。申報後應主動要求受託人發出書面確認(俗稱「不干預信」),確認其不會處理該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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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破產後租約會否被終止?

公屋戶破產後,租約是否被終止,涉及兩個不同機構的權責。本段側重於申報流程及與兩者的溝通方式。

  • 破產受託人的權責:
    受託人的判斷基準是資產能否變現。由於公屋租約不具變現價值,受託人不會主動要求終止租約。需注意一個例外情況:若破產人同時擁有其他物業(例如已補地價的居屋或私人物業),受託人可能會重新審視個案,此情況應個別諮詢法律意見。
    受託人對租金按金的要求,以及破產人資產是否觸及公屋富戶限額,均與房屋署的後續審查有關,應一併處理。
  • 房屋署的權責:
    房屋署的政策明確指出,破產本身不構成終止租約的理由。但戶主必須主動向房屋署申報破產狀況,並按時繳交租金。若因破產而長期拖欠租金,或虛報收入資產以繼續獲得租金寬免,房屋署才有權終止租約。

離婚程序的連帶風險:

  • 部分破產個案伴隨離婚法律程序。若破產人在離婚協議中涉及公屋戶籍的處理(例如將戶主地位轉讓予配偶),必須注意:在破產期間,任何涉及資產價值的權益轉讓都可能受受託人監督。涉及離婚程序對公屋戶籍及破產資產處理的具體影響,建議另行諮詢擅長家事法的離婚律師
  • 建議:
    破產頒令後,應在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附上破產令副本及受託人聯絡資料。同時保留所有租金收據,證明持續履行租戶責任。涉及離婚程序者,應將離婚協議中關於公屋戶籍的條款一併提交受託人審閱。

公屋戶破產後的行動清單

完成以下四個步驟可最大程度保障公屋居住權。

次序 對象 行動事項 備註
1 破產受託人 如實申報租約及租金按金,並索取「不干預信」 證明受託人不會處理該租約
2 房屋署 14天內書面通知,附上破產令副本 避免被視為隱瞞財務狀況
3 財務管理 優先支付公屋租金 破產受託人通常容許生活費預算中包含租金
4 文件存檔 整理「資產負債說明書」副本及所有申報紀錄 確保申報的住址及家庭成員與房屋署紀錄一致
  • 補充說明:
    若破產人因收入極低而符合申請房屋署租金援助計劃資格,仍可提出申請。破產本身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必須如實申報破產狀況。同時須留意,破產受託人可能會要求將省下的租金差額用於還債,應事先與受託人確認處理方式。

破產程序中的公屋處理

公屋戶破產易犯的三個錯誤

處理破產個案的經驗顯示,部分公屋戶破產前後三個誤區,可能導致本可保留的公屋出現風險。

破產後公屋一定會被收回,不如主動交還

  • 實際情況:破產本身不構成收回公屋的理由。主動交還等同放棄合法權益,且交還後難以重新獲配。
  • 正確做法:按第三部分的清單完成四步,保留居住權。

破產後不用向房屋署申報,反正他們不會知道

  • 實際情況:破產令會刊載於憲報,房屋署有途徑查閱。隱瞞申報違反租約條款,構成終止租約的理由。
  • 正確做法:破產令頒布後14天內書面通知房屋署。

破產前將公屋戶主轉名給家人,就可以避開資產審查

  • 實際情況:此舉屬於《破產條例》第42條規管的「瞞騙債權人而作出的資產轉移」。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將轉名行為作廢,甚至構成刑事罪行。
  • 正確做法:切勿在破產前短期內轉換戶主。如有家庭繼承需要,應在破產程序完成後按正常程序向房屋署申請。

總結

公屋戶破產並非必然失去家園。參考保留租約的三個原則如下:

  1. 透明申報:向破產受託人如實列出公屋租約及租金按金,並取得不干預信;
  2. 主動通報:14天內書面通知房屋署,避免被認定為隱瞞;
  3. 持續守規:按時交租、保留紀錄,避免因拖欠或觸及富戶限額而引發終止租約。

破產的本質是給予負債人重生的機會。正確理解法律與政策的界線,公屋戶可以同時進行破產程序及保留公屋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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