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常見問題

破產前後都有許多事項需要特別留意,稍有疏忽,便可能引起法律問題或被檢控。
從申請、文件處理、法律跟進,以至破產解除,均有專人指導,讓您安心面對,重獲新開始。

解除破產後需要繼續還債嗎?

一般而言,當破產人獲法院頒布解除破產令後,所有在破產程序中已申報及證明的債項,均會被視為已清償或免除,毋須再償還。

是的,破產申請人必須親自出席法庭的破產聆訊。 所有申請人需到香港高等法院出席破產聆訊,聆聽法官講解有關破產須知及法律責任。聆訊程序一般簡單,法官會確認申請人身份、破產文件及申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由提交破產呈請至法院頒布破產令,通常約需 4 至 8 星期,視乎個案文件是否齊全。之後破產期一般為 4 年,期滿後可申請解除破產。

破產人若有需要,可向破產主任或受託人申請批准開立新銀行戶口,但必須申報用途及收入來源,並獲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

可以,但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破產受託人,說明離港目的及行程。若未經申報擅自離境,可能被視為違反《破產條例》。

若破產人在申請解除破產令時遭受反對(例如由破產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破產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抗辯。
在此情況下,破產人可提交一份抗辯書(Statement of Opposition),闡述反對理由及自身立場。案件隨後會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正式聆訊,以決定是否接納解除破產申請。

並非全數。破產人只需繳交扣除家庭基本生活開支後的「可分配餘額」,由受託人用以分配給債權人。

只要你真無力償還債務,就可以正式申請破產。比如說,你的收入不足以償還欠款或是失業時無收入還債。

破產管理署的署長會在憲報和一式兩份包括中英文報紙上刊登破產通告。

如果破產者跟破產受託人不合作、行為令人不滿或沒有交周年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等等,都會有機被反對解除破產。

破產的受託人通常不會主動去接觸其僱主。不過如果如果你是任職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條例,破產管理署的署長一定要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以及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不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不得再申請貸款、使用信用卡或進行信貸交易,否則屬違法行為。

有家訪機會,但情況不是常見。